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实验室危险源的管理,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,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实验室财产安全,特制定本机制。
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所有教学实验室及其危险源的管理,包括化学试剂、生物样本、放射性物质、高压设备、激光设备等。
第三条 教学实验室危险源风险防控与应急响应工作应遵循“预防为主、综合治理、安全第一”的原则,实行分级管理、逐级负责。
第二章 风险防控
第四条 实验室应建立危险源清单,明确危险源的种类、数量、存放位置、使用人员等信息,并定期更新。
第五条 实验室应制定危险源安全操作规程,明确操作步骤、注意事项、个人防护要求等,确保操作人员熟知并严格遵守。
第六条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,包括设备状态、环境条件、个人防护装备等,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。
第七条 实验室应建立危险源风险评估制度,对潜在的危险源进行风险识别、评估和分级,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。
第八条 实验室应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,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。
第三章 应急响应
第九条 实验室应制定应急预案,明确应急组织架构、应急响应流程、应急处置措施、应急资源保障等。
第十条 实验室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,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,提高师生的应急响应能力。
第十一条 当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,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,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,防止事故扩大,同时向学院和相关部门报告。
第十二条 事故处理完毕后,应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,总结经验教训,完善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机制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机制由教学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第十四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